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1.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1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8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仅生育二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下列情况的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6.政策调整后(2016年1月1日)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三)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4.本人已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 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发放标准。 1.独女对象,按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子和仅生育二个女儿的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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