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军队驻浙医疗机构,各省级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及协议周期

1.药品范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见附件)。

2.采购协议周期。2023年7月31日-2024年7月31日。

3.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以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续签协议。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协议采购量的,经院长、书记双签字并盖章后报辖区医保部门审核,各级医保部门从严审核把关,原则上不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各地市医保局汇总需调整信息,于7月15日前报省医保局价采处(0571-81051020)。省级医疗机构直接反馈省医保局价采处。

4.协议量执行统计。医疗机构第一采购年度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其未完成的量将累加到第二采购年度。

二、签订购销协议

1.签订方式。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网上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通过用户账号登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以确认同意的方式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双方网上确认同意即视同签订购销协议。

2.签订时间。2023年7月20日至7月31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9:00至7月31日16:00。

三、工作要求

(一)有序采购,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根据协议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避免集中扎堆采购。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使用制度,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及时供应,保障使用。中选企业要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响应配送医疗机构订单,按照约定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对供应保障不及时影响临床使用的,将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采取相关措施。

(三)加强监管,督促履约。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选产品履约情况的监督,将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按月督促医疗机构履约采购。对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


附件: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及供应品种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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