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YD20-2023-0006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加强项目科学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研究通过,现将《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 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 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科发〔2020〕53号)、《平阳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平科〔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是指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与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合作共建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协议,由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示范推广及相关的农业产业发展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经费是指平阳县人民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管理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研究院产业提升项目在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下,由研究院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管理规范有序。 平阳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项目经费预算管理、下达。 (二)会同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和研究院组织实施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监督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研究院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会同研究院完善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研究院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八条 平阳县科技强农产业研究院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 (二)完善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 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及经费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三)自觉接受研究院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及时报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研究院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管部门等围绕平阳县农业经济、产业发展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等,由研究院和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根据平阳县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县农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二)主动设计。跟踪了解农业重点领域技术难点,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和社会服务,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县农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提升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的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国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校院所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需要有两年及以上相关研究经验。 (三)项目申报需立足或依托平阳县现有产业基础和实体(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农庄和家庭农场等1家以上)。 (四)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自拟题目,认真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预期目标任务、技术指标、产出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成果提供形式要清楚、明确,并在项目验收时可用于考核和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研究院项目,可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报(院士、特级专家除外)。 (三)不符合平阳县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不符合环保、生态要求、实地考察结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项目不得申报。 (四)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研究院项目根据产业发展重要性、创新性、效益性分为重大、重点、一般三类项目。其资助标准:重大项目3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10-30万元(含30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线下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十七条形式审查。由研究院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研究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并各自评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得分在75-89分的评定为B级;得分在75分以下的评定为C级。 1. 专家网络评审。组织3-5名专家,其中县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级。 2. 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研究院院长主持,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二)提出入库建议。研究院和县农业农村局以专家评审结果为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 (三)立项决策。拟立项项目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后,报研究院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对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可以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九条 研究院领导小组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研究院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研究院应当在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入库项目清单及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或产业急需的项目,可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向研究院报批。 第二十四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由研究院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1-2年(含)的,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或者项目验收)后拨付40%;实施期3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50%,第二、三年检查(验收)后分别拨付30%、20%。 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协作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激励)支出,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不超过 30%。管理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安排的有关支出,一般提取经费额度的5%作为管理费。绩效(激励)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人员工作绩效安排的激励费,绩效(激励)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激励费分两期提计:第一期激励费提计额为项目首期到位经费的激励费的50%,第二期激励费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提计。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经费预算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团队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研究院根据现有设备的配置情况、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局审批;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团队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结项时报研究院备案;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团队负责人可调减绩效(激励)支出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九条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禁止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替助、投资以及任何方式变相谋取利益的各种奖金、福利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研究院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一)验收形式 项目以促进平阳县农业产业提升、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实际效果作为验收标准,形式包括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 1.会议验收: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上向研究院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提交验收资料。研究院按规定要求,对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选择相关行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 2.现场验收:项目组提交验收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以及相关品种、产品、论文、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向研究院提请现场验收。研究院同意现场验收后,邀请3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现场验收组,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成员当场签署验收意见。 研究院根据验收组意见决定是否给予通过验收。验收通过的发放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认定为不通过的项目以及终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经费。 (二)验收材料 申请验收的单位应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4.附件:检验报告、品种或产品证书、经费决算表(由单位财务盖章) 、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 5.财政支持经费大于等于2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6.合同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验收结论 1.经专家组验收,验收意见认为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或基本合理的项目,或经书面审核合格的项目,经审议通过验收。 2.项目实施期为立项之日起1-3年,个别项目还在研发中,尚未完成产品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指标,经承担单位申请,可以同意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能够超过1年。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4.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中止项目,由研究院主动结题处理。 (1)因不可抗拒因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到期但承担单位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通知后仍不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 (4)项目承担单位因搬迁、破产等原因,且未给研究院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造成失联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的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依托研究院向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其管理参照国家、省、市和地方相关管理办法。研究院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其管理参照相关横向科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或课题的成果共享,包括论文、专利、著作、出版物以及各类科研奖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相关实施细则由研究院修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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