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发〔2023〕100号 关于印发《“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CPYD20-2023-00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特制定“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品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实施。平阳县其他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参照执行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81

“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进一步打造“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规范品牌的使用与管理,保证和维护其质量、信誉和特色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平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权平阳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和管理,符合使用条件的主体使用“平阳五个鲜”标识的,须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方可使用。

平阳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包括设计形式的“平阳五个鲜”品牌文字、图案及宣传标语等(见附件1

“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无偿、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使用“平阳五个鲜”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质量受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品牌使用条件

六、使用“平阳五个鲜”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必须是在平阳县境内生产的平阳黄汤、南麂大黄鱼、平阳鸽蛋、平阳马蹄笋、怀溪番鸭等农林牧副渔特色农产品,符合下列标准

1.使用主体要求: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舆情。

2.生产执行标准: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3.产品质量: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出具达到标准的检测报告,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且农业农村局部门的抽检产品质量均为合格。

4.产品特征:品质突出,清洁完整。

5.产品商标和包装:使用主体有自主注册商标,且产品包装符合规范要求。

6.产品追溯:使用主体应建立生产档案并入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上市时根据要求开具合格证

7.县农业农村局认可的其他条件

七、授权使用“平阳五个鲜”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经营、销售、文化服务主体要求主体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关资质,并在同领域有一定的经营、销售经验。


品牌使用申报程序

八、凡生产、经营、销售“平阳五个鲜”农产品的主体,宣传、推广符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文化的主体,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要求的,愿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向县农业农村局递交申请表(见附件23)。县农业农村局在3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核工作,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允许使用或不允许使用的决定。


第四章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

九、申请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规则要求的,县农业农村局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其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主体申请未获批准并认为审批不公正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诉。

十、在销售、宣传等活动中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文字、图案及宣传标语。

十一参加县农业农村局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展示展销、贸易洽谈、信息宣传等活动。

二、享受“平阳五个鲜”等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和品牌建设资金的扶持。

三、对县农业农村局的品牌使用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建议或评议。

四、享受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平阳五个鲜”产品追溯管理等公用性资源服务。


第五章品牌使用主体的义务

五、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必须符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

十六使用主体应开展产品追溯和合格证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产品抽检工作。

十七使用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刷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

十八使用主体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对其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标识使用的监督,同时,维护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声誉,及时举报违规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行为。

十九使用主体应建立严格的品牌使用规定,并配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二十使用主体及时向农业农村局反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下的产品质量、服务信息,以及社会人士和市场消费者对该区域公用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



品牌管理和保护

二十一、凡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包装或标识必须经过县农业农村局审定,并不定期检查。对不规范行为,出具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授权主体限期整改。

二十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一经发现,由县农业农村局提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审查处理。

二十三、每届授权有效期三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使用期满前60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延续申请,通过后允许续用;未提出延续申请或未通过,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四、“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1.农产品来源不属于平阳县区域内的

2.未按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造成不良影响

3.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抽检合格率低于99%为不合格)

4.有以次充好、侵权、假冒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5.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品牌或其包装的;

6.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影响“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二十五、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报告,交还授权使用许可证书等,销毁所有印有“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第七章附则

二十六、办法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


附件1

“平阳五个鲜” 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文字、图案及宣传标语



附件2

“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授权申请表

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品名称


生产地址


企业规模


自有商标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清单

□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概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使用条件所对应要求的证明材料;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承    诺

1.所填写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可查;

2.按“平阳五个鲜”产品入选条件供应产品。

申请人:

年   月   日(盖章)

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签字

县主管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供销社

审核意见


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3


“平阳五个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申请表

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产品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清单

□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

主体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证明;

□无违法违规记录

经营所需相关资质;

□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稳定的供货企业生产基地证明。

申请人承诺

1.所填写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可查;

2.接收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项目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3.销售“平阳五个鲜”授权产品且不得“平阳五个鲜”标识交给未被授权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申请人:

年   月   日(盖章)

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供销社

审核意见


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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