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 2023〕5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3〕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予以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供养义务人范围、供养费计算方式、供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等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低保、低边家庭审核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各乡镇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精神,结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工作实际,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现精准高效救助。 二、明确供养义务人家庭车辆标准 针对《办法》第十二条:供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其中第(二)款“供养义务人家庭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15-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的规定,结合平阳实际,规定为“供养义务人家庭有3辆(含)以上,或者2辆(含)以下且合计价值高于20万元的生活用机动车辆,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保障范围”。车辆价值按照《办法》规定计算。 三、切实抓好规范执行 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办法》执行到位。 附件:1、《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23〕16号) 2、平阳县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明细单 3、平阳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义务人家庭车辆价值折算单 平阳县民政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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