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 2023〕63号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抽查原则 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抽查主体和对象 抽查主体为平阳县民政局,抽查对象为全县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时间安排 2023年4月-10月 四、抽查方式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通过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社会组织。本次抽查按6%的比例从839家社会组织名录库(共社会团体31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18家、基金会2家)中随机抽取53家社会组织,其中现场抽查不少于抽查总量的10%,跨部门检查比例不少于25%。 登记管理机关在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时将引入信用,对失信者、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比例频次。 五、抽查内容 抽查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应监管职能进行确定,具体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六、抽查要求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按照《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如需要提取相应监管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监管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抽查过程应听取被检查的社会组织的陈诉和申辩。 抽查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七、抽查结果及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平阳县民政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民政局 2023年4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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