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YD20-2023-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乡镇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场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9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印发 平阳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浙农牧〔2021〕13号)要求,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 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结合我县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模式,健全完善免疫方式。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且应当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1)。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由乡镇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日期。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详见附件2)。根据年度省级强制免疫计划,免疫的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四)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乡镇养殖数量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所采购疫苗需全程冷链运输。县级仍保留统一采购应急储备疫苗等特殊需要。 (五)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浙防指办发〔2023〕1号《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以后每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详见附件3) 2、补助数量。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疫苗经费补助数量以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为测算基础,结合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 (六)补助流程。规模场或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采购疫苗)的补助资金可实行每季度或半年度方式结算。各乡镇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抄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量,直补到申请主体(补助流程图详见附件4)。 三、实施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必须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免疫效果评价显示免疫水平未达到要求的,根据免疫评价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跟踪监测。 (五)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养殖场户应依法申报检疫。 四、监督管理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实施主体定期开展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检测不合格场点,要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各乡镇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得享受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日常使用管理。 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县辖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户在县外饲养的动物所需强制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结合防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全面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工作。 (二)明确分工、严格履职。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各乡镇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各乡镇要继续实施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对未开展“先打后补”场户及散户落实集中免疫等措施,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 (三)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各乡镇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养殖场户要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意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实施主体要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要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 1.平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样式) 2.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3.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 4.平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资金补助流程 附件1 平阳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或仅限供服务场户(养殖场户在平阳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县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省、市和我县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农财两厅及我县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飞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实施主体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附件3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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