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YD20-2023-0001 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做好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建设工作,加强示范渔船改造工作的规范管理,提升我县渔船本质安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把《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补助方案》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 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建设补助方案 为顺利做好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项目,加强示范渔船改造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省相关领导指示,对纳入国家捕捞强度控制范围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示范渔船改造,按照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改后补的原则,通过对现有渔船的全船救生消防系统、全船防污染系统、全船监控联络报警数字化系统、全船外观及内部舱室布局、船员起居生活处所进行系统改造,对改造为集“安全、环保、智慧、美观、舒适”等“五场景”于一体的示范渔船进行补助,有效保障船员海上作业安全和舒适的居住条件,切实降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风险,引导和促进现有渔船加快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补助对象 示范渔船改造补助对象应为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近3年内无安全事故和违法记录的平阳籍合法渔船,并在2021年5月1日以后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25号)、《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千船示范、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21〕46号)进行改造,完成改造并经验收通过的海洋捕捞渔船。 示范渔船应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25号)、《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千船示范、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21〕46号)的要求进行改造,将现有渔船的不够完善的救生消防系统、防污染系统、全船监控联络报警数字化系统、外观及内部舱室布局、船员起居生活处所进行系统改造成救生消防设备设施配备符合法规要求、生产生活危险区域有明显警示标志、防污染结构和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监控联络报警数字化系统响应灵敏、全船外观清爽整洁、设备设施摆放合理、生活及工作处所生态宜居的示范渔船。 三、补助条件 示范渔船改造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1.改造前应由渔船所有人向所属渔业合作社填报提交《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申请表》,经所属渔业合作社初审同意后上报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2.渔船所有人应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25号)、《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千船示范、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农发〔2021〕46号)文件要求进行改造,并提供《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项目清单》、《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费用结算清单》及相关票据,并由第三方评估公司审核后出具《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费用评审报告》。 3.示范渔船改造完成后须经验收通过后予以补助。验收未通过的渔船有一次整改机会,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及超过整改期限的渔船不予补助。 四、补助标准示范渔船改造补助金额应不超过该船改造总费用的80%,改造总费用以《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费用评审报告》中确认的数据为准。同时补助资金不得高于各船龄(船龄计算截止申请日期)档渔船的最高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0<船龄≤5年的渔船改造费用最高补贴6万; 5<船龄≤10年的渔船改造费用最高补贴12万元; 10<船龄≤15年的渔船改造费用最高补贴15万元; 15<船龄≤25年的渔船改造费用最高补贴20万元。 五、申报程序和材料 示范渔船改造项目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改后补,按照“数字化、生态化、人本化、规范化”理念,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补助方案。 1.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渔船所有人向所属合作社提出改造补助申请,填写《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船舶证书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复印件、《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申请表》、《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工程委托协议书》、《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项目清单》、《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费用结算清单》、《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费用评审报告》、《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申请人承诺书》。 2.审核。渔业合作社负责初审申报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造册,并报送平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确认。 3.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及“先改后补”的方式,将申请补助的渔船和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在渔船所在地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镇乡(街道)以及平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发放。纳入示范渔船补贴的渔船改造完成,通过验收前必须对改造的设备设施及卫生整洁程度保持完好,同时做好验收前考察参观配合的义务。经项目验收组验收和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打入持证人的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渔业专业合作社要把示范渔船改造补助发放与规范渔船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认真落实相关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形成示范渔船改造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资金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准确、及时、足额地将资金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遵守示范渔船改造的工作流程,监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绝不故息。鼓励群众对虚报冒领示范渔船改造项目补助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领示范渔船改造补贴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补助方案(试行)〉的通知》(平农发〔2021〕189号)自该方案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1.平阳县示范渔船资格初审表 3.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3.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1 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申请表 编号:
附件2 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编号:
说明:1.每份申请表仅限填写一艘渔船,一式三份。 附件3 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申请人承诺书 为顺利实施平阳县示范渔船改造项目,根据有关规定,浙平渔 船舶所有人 作如下承诺: 一、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示范渔船改造项目,不擅自破坏改造完工渔船的各项改造内容。 二、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有伪造、假冒的,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三、遵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不行贿,不做违纪违法之事。 四、如违反相关规定,退回国家补助资金。 申 请 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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