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CPYD01-2020-0009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18〕11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企业降本减负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温政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1.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税率降至9%。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年底,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2.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至2021年年底,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至2021年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

3.实施创新税收优惠。至2021年年底,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

4.实施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至2021年年底,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按规定标准扣减相关税费。

5.实施扶贫捐赠优惠政策。至2022年年底,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6.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至2024年年底,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50%减征。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7.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推行特种设备等部分检验检测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游乐设施、超声波衍射时差法(TOFD)检测/相控阵检测、涡流检测、非常规无损检测、真空度检测等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平均降幅20%以上。

9.减免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对小微企业成立3年内,首次产品质量送检的免收委托检测费,之后送检的减半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成立2年内免收委托检测费;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企业,实行零收费。对平阳“3+X”产业中广泛使用且量大面广的钢卷尺、标准筛、平板、电子天平、千斤顶、工业用玻璃温度计、数字温度指标仪、温湿度计、电流表、电压表等十大计量器具委托检测费用按收费标准降低25%收取。

10.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11.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12.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至2020年底,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3.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

14.实施“企电融”服务。创新推出符合条件的规上及规下亩均评价为A、 B类的工业企业电费缴纳业务,将原缴纳电费一个月缴纳3次创新突破为一个月缴纳1次,县农商银行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缴纳透支授信额度。

15.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由县发改局牵头开展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监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力争甬台温输气管道项目早通气,大幅度降低购气成本,实现燃气门站价格同网同价。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6.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平阳县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稳岗补贴。

17.阶段性降低部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自2019年11月1日起,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以实际参保人数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基数自行申报。

18.推动产教融合培育产业技能型人才。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等项目制定专门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9.降低融资中间成本。大力推行“依清单收费”“阳光收费”,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和小微企业“两禁两限”规定。严厉查处强行返点、存款和购买理财、保险等行为。

20.增加信贷支持能力。全年普惠金融领域等各项优惠降准政策释放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通过MPA考核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力争2019年—2020年全县贷款(含不良处置)每年新增50亿元以上,全县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5亿元,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2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低成本资金的结构性引导作用。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规定上限。

22.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在年综合平均担保费率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担保费10个百分点以上,推动合作银行降低信保项下的贷款利率。

23.落实税费优惠支持政策。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24.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利率定价机制创新力度。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已确定的企业范围,落实降低融资成本的“六不”倡议,力争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平稳下降。力争到2021年全县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控制在6%左右。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5.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自2019年12月15日起,对认定为“A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对认定为“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26.降低合法土地低效再开发费用。工业企业经批准在原厂区进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

27.降低企业其他用地成本。至2021年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28.鼓励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对工业用地采取20 年、30 年等年期出让,出让起始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作为年期修正系数修正确定。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出口成本

29.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完善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实现出口退税网上税务局办理覆盖率98%以上,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缩短至5个工作日以内。

30.加大出口信保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覆盖面,简化出口信保投保流程,加快赔付速度。加大企业网上投保平台的推广,实现企业投保、报损、索赔等环节全流程线上操作。

八、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31.清理减免行业协会收费。禁止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32.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依法明确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并允许收费的中介服务,实行目录化管理,明示付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的事项,不得强制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由企业承担服务费用;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

33.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席位费和工程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34.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港口、物流运输等相关企业实施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着力推动港口企业通过竞争降低收费、优化服务。

35.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

九、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6.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覆盖,采取受理点下移、全城通办、证照联办、一窗通办、网上办理、无偿代办等方式,做到服务企业全覆盖。

37.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实行政务服务“一网多端”全应用,打造“城区15分钟办事服务圈”。

38.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一个工作日办结,推行免费发放首套印章(含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和数字证书,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和首套印章免费寄递服务。

39.推进“照后减证”。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公众聚集场所仅变更名称的,不需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但应当提供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的仅变更名称承诺书。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取消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40.实施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实施货运车辆“两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

41.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

十、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42.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全面排查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欠款。严防出现新的拖欠现象。对政府投资类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2019年9月1日起,县市场监管局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十一、工作保障

44.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县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县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

45.加强督考检查。将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各责任部门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问责。

本意见自2020年5月7日起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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