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要求 | 服务流程 | 政策依据 | 责任单位 (带*为牵头单位) |
1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 满足养老待遇领取条件时,职工或个人在满足领取条件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县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男女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 | 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浙里办”APP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县人力社保局 |
3 | 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平阳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线上可以通过浙里办申请,线下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2﹞82号) |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 |
4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为社区内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文化、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日间服务及设置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 | 不需要申请,开放时间内可免费自由出入。 |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做好民生实事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改造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民养﹝2021﹞2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 |
5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 周岁免费,70 周岁至 80 周岁减半收费。 | 公证机构定期举办老年人公证咨询活动专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立遗嘱公证优先窗口,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团队。针对70周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费用减半;针对80周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费办理。 | 老年人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受理,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 42条、45条)、《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1号) | 县司法局 |
6 | 老年教育服务 | 推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加强优质老年学校(学堂)、老年教育特色课程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教育需求。 | 建设以县老干部大学为教学总站,16个乡镇为分站,若干个村(社区)老年学堂为教学点,全方位构建“1+16+N”覆盖全县的三级老年教育体系。发挥老年教育联盟单位的作用,牵头推进老年教育师资库和精品课程打造,加强线上课程开发,满足全县老年教育需求。 | 推进老年教育师资库和精品课程打造,加强线上课程开发,满足全县老年教育需求。直接向县老干部大学、乡镇老年学校、学堂等老年教育机构提出申请。 | 《中共平阳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建平阳老年教育联盟的通知》(平委教﹝2022﹞3号) | 县委组织部 |
7 | 基本项目体检 |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基本项目体检。 | 对象要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体检对象家属知情同意。 | 首先由养老机构提供本年度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健康体检人员名单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等)。接着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参保信息核实。随后卫生院择日到养老机构统一开展体检工作。最后卫生院在规定周期内将结果统一反馈至养老机构。 | 《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平阳县财政局 平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平阳县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实施方案》(平卫发﹝2022﹞53号) | 县卫健局 |
8 | 景区旅游 优惠服务 | 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户口本、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合法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60周岁(含)以上70周岁(不含)以下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 服务时间在景区正常开放时间内。 | 游客前往景区售票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工作人员予以免票或半票处理。 |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区落实门票减免优惠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441号) |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9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70周岁及以上免费。 | 平阳籍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 平阳籍70周岁以上老人需带上市民卡到鳌江客运中心或平阳车站老人卡办理窗口或瓯e办机器办理。平阳县内也可以在各社区、政务服务中心等地方,通过瓯e办机器自助办理。 | 《平阳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城乡公交一体 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平政办〔2018〕142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10 | 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80—89周岁平阳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60元的高龄津贴,90—99周岁平阳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平阳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平阳县户籍80周岁以上老人均可领取补贴。 | 每月高龄津贴系统推送数据,下发乡镇上门核实并填写表格及信息,提交系统审批后按标准每个月下发老人银行卡。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养﹝2022﹞20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155号 | 县民政局 |
11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对具有平阳县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1.低保家庭老年人以失能程度分档,按人均125元/月-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2.低边家庭中以失能程度划分档,按人均125元/月-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3.其他补贴对象按每月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 60周岁以上具有平阳县户籍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2﹞17号) | 县民政局 |
12 | 家庭适老化 改造 | 平阳县户籍的低保及低边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享有每户6000元的改造补助。 | 6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边老年人家庭通过资格审核后可申请。 | 由其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交申请,填表后交民政局养老科审批,并安排专业机构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按照上限6000元进行补助。 | 《平阳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平民﹝2023﹞177号) | 县民政局 |
13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长期护理保险 | 为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 6 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 | 机构护理:制定护理服务计划表,签订护理协议,上传长护险系统,确定享受待遇时间。居家亲情护理:签订护理协议,确定享受待遇时间。 | 《温州市医疗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温医保联发〔2023〕7号) | 县医保局 |
14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依托县级医疗机构设立县康复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机构、社区、家庭护理人员康复服务能力培训。 | 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需取得相应评价证书,原则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并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不设年龄上限)纳入服务对象。 | 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领取条件时,职工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平台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申请。 |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委办〔2021〕31号) | *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
15 | 低边老年人 | 殡葬救助 | 没有享受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免费墓穴,并入葬公墓或骨灰堂(塔、墙、廊)的,每穴(格)给予1000元补助。 | 持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贫困证》的残疾人。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须填写《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惠民殡葬的实施意见》(平殡改〔2021〕1号) | 县民政局 |
16 | 低保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035元)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执行。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审批)→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2〕24号) | 县民政局 |
17 | 殡葬救助 | 没有享受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免费墓穴,并入葬公墓或骨灰堂(塔、墙、廊)的,每穴(格)给予1000元补助。 | 持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须填写《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惠民殡葬的实施意见》(平殡改〔2021〕1号) | 县民政局 |
18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按照每人每月1698元的标准,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每年动态调整标准。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审批)→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 58号) | 县民政局 |
19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可按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0% 向供养人员发放零用钱。 | 特困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供养内容: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丧葬服务)。 |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审批)→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 58号) | 县民政局 |
20 | 照料护理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 | 申请受理(只凭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受理,同时填写审批表〈申请表含授权书〉)→乡镇审核(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公示(在村居)→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已下放到乡镇的由乡镇审批)→管控(长期公布和动态管理)。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县民政局 |
21 | 殡葬救助 | 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照料服务者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办理。丧葬费用除去惠民殡葬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后,其余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列支。没有享受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免费墓穴,并入葬公墓或骨灰堂(塔、墙、廊)的,每穴(格)给予1000元补助。 | 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须填写《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 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 县民政局 |
22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探访服务 | 建立以农村高龄、失能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鼓励农村妇女、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群体通过电话、上门探视和邻里守望等形式,对高龄、失能和空巢独居老年人开展探视寻访。 | 1.高风险对象。包括最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低保、低边对象,7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重点对象。包括重病、重残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其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60周岁以上的独居老人。 3.一般对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所有除高风险、重点对象以外的在册困难群众,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困难职工等。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扩大探访关爱对象覆盖范围。 | 1.打开“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救”,点击进入应用;2.点击“我是民政用户”,然后点击进入“探访调查”模块随后可以进行“探访关爱”以及“幸福清单送达”操作;3.探访者在“幸福清单送达”下方点击“开始送达”,在记录页面录入走访对象的身份证号,系统自动获取其基本信息,探访过程中进行拍照签字后点击“转探访关爱”。4.探访者在“探访关爱”下方点击“开始探访”,记录页面录入走访对象的身份证号并点击开始探访,系统自动获取其基本信息,探访过程中了解探访对象的生活状况以及困难帮扶需求通过系统进行记录,同时拍照签字,全部记录完成后点击“结束探访”。 |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委办〔2021〕31号) | 县民政局 |
23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平阳县户籍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享有每户6000元的改造补助。 | 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家庭通过资格审核后可申请。 | 由其乡镇社会事务办提交申请,填表后交民政局养老科审批,并安排专业机构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按照上限6000元进行补助。 | 《平阳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平民﹝2023﹞177号) | 县民政局 |
24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平阳县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以上的。 | 持本人身份证申请,经村社申报、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
25 | 关怀补助 |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列为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1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其最小子女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8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生育或程序违法生育经行政处理后的;现存一个子女,或仅生育二个女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二)发放标准。 1.独女对象,按每人每年18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子和仅生育二个女儿的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3.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1〕72号)要求,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也纳入特别扶助。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三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但政策调整后(2016年1月1日)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享受扶助政策。 (四)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96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7200元扶助金,女方年满60周岁时增加到每人每年9600元,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的扶助金;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年7200元的扶助金。 | 及时新增和退出享受对象。 | 各乡镇加强宣传,并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后,录入全员系统,县卫生健康局进行复审;复审后,通过温州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通 知》《平阳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 县卫健局 |
26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 500 元、250 元、125 元、50 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 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 200 元。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平阳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平阳县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一级、二级。 |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浙江省民政厅浙 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 号) | *县民政局、县残联 |
27 | 殡葬救助 | 没有享受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免费墓穴,并入葬公墓或骨灰堂(塔、墙、廊)的,每穴(格)给予1000元补助。 | 持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贫困证》的残疾人。 | 符合本救助办法规定的人员亡故后,申请人须向亡故者户籍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须填写《平阳县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申请表》。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惠民殡葬的实施意见》(平殡改〔2021〕1号) | 县民政局 |
2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符合城市无着流浪乞讨条件的老年人。 | 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通过全国救助系统进行入站、离站等程序完成救助流程。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残联 |
29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临时救助 | 当地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三属”、残疾军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临时困难补助。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由本人向当地乡镇退役军人事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后,可以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 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重大变故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 线上办理:浙里办-温州利民补助-退役军人-平阳县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救助-按一键申报上传申请报告、审批表、退役证或优待证、公示及造成临时困难的依据及证明材料。 | 《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0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住房、饮食、生活必需品、医疗、学习娱乐、精神关怀等服务;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 1.平阳县户籍;2.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3.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 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对象入院。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1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加大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动态管理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对低保中的退役军人,给予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的生活补助。 | 平阳户籍的退役军人、三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帮扶援助: 1.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的; 2.属于特困供养人员; 3.因病、因灾导致困难的退役军人。 4.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无生活费来源的困难退役军人。 5.其它特殊情况需帮扶援助的。 | 1.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申请时,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审核。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汇总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3.审批。退役军人事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汇总报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备注:紧急情况时,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 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2 | 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老年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申请此项补助。 | 1.平阳县户籍;2.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3.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农村户籍证明、退役证件、养老保险证明及申请表向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2.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逐级报退役军人事务局,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审批。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33 | 子女为浙江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父母投靠平阳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成年子女的,凭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迁移人与被投靠人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 | 1.申请人其成年子女为平阳县城镇地区家庭户口;2.成年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具有房屋权属证明。 | 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经平阳县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 《温州公安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温公通﹝2022﹞41号) | 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