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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4-142961 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含电信),科技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登记号 CPYD01-2024-000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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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大孵化器集群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24〕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大孵化器集群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大孵化器集群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平阳县国有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创园等管理,促进我县大孵化器集群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大孵化器集群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省级科技强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省市“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推进高质量发展,系统构建更有效率的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大孵化器集群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全力打造区域创新创业共同体。

二、大孵化器集群组成     (一)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初创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四)科技企业创新园。科技企业创新园(以下简称科创园)是以规模以上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聚焦我县重点产业领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共享资源,创造产业聚集力,有效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三、大孵化器集群运营管理

(一)众创空间。

1.入驻对象和条件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1条:

(1)属于毕业五年内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团队项目;

(2)拥有一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的创新创业者项目;

(3)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4)其它拥有一个比较成熟、可行的创新创业方案项目。

2.入驻审批程序

(1)入驻申请:申请入驻的企业(团队)向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入驻材料的审核工作。

(2)入驻报备: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签订入驻协议:运营管理机构与入驻的企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

3.扶持政策

(1)按实际入驻人员每人不超过10平方米,单个企业(团队)不超过50平方米免租金,予以提供物理空间支持,超出部分原则上场地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2)入驻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对入驻期满且具有继续孵化需要的企业,可择优推荐入驻孵化器进一步孵化。

(3)对入驻期满,但达不到入驻孵化器条件的,仍需入驻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不再享受场地租金优惠支持,场地租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市场价收取。

(二)孵化器。

1.入驻对象和条件

入驻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孵化项目属高新技术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项目,且技术先进或与现有技术对比有明显的进步。

(3)孵化项目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保要求。

(4)孵化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商品化、产业化前景。

(5)企业负责人熟悉本项目技术,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6)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和研发力量。

2.入孵程序

(1)入驻申请:申请入孵的企业(团队)向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入孵材料的初审工作。

(2)部门联审: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适时召集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召开项目准入部门联合评审会议,必要时可邀请1-2名专家参与联审。对不符合国家、省、市、县现行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环保法律法规项目的,实行一票否决。

(3)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对部门联审通过的企业发放《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项目准入通知书》,企业30天内凭《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项目准入通知书》与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孵化协议,按协议约定入驻孵化,逾期未办理入驻协议的,以自动取消入驻资格处理。

3.孵化毕业

(1)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①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③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

(2)孵化器毕业企业在搬离孵化器前应向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在孵期间年度会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等有关材料,经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毕业企业在平阳购买或租赁厂房的,县有关部门应为其落户加速器、小微园、科创园、产业园等提供帮助。

(3)对孵化期满、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由于客观原因还需留在孵化器继续孵化成长的,须提前3个月向运营机构递交申请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等材料,由运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再报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同意后方可继续入驻孵化成长。企业孵化延长期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孵化延长期内企业不再享受孵化场地租金优惠政策支持,场地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4)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继续孵化确有困难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劝其退出孵化器,提前终止相关协议。

(5)对孵化期已满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办理肄业手续,终止孵化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离孵化器。

4.扶持政策

(1)给予孵化期内企业低房租支持,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年市场价的50%收取,孵化面积一般不超过1500平方米。对属于软件服务业、集成电路、芯片等领域且具有很好市场前景的孵化项目,报平阳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可以提供免租金支持。

(2)对E类以上人才领衔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的,给予免租金支持。

(3)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软件服务业、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期限不超过60个月。孵化期限内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孵化期限延长6个月支持,厂房租金按孵化期内企业标准收取。

(三)加速器。

1.入驻对象和条件

企业经营产品范围符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1条:

(1)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

(2)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3)属于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外地引进的优势企业(项目)。

(4)属于E类以上人才领衔项目。

2.入驻审批程序

(1)入驻申请:申请入驻的企业(团队)向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入驻材料的初审工作。     (2)部门联审: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适时召集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有关部门召开项目准入部门联合评审会议,必要时可邀请1-2名专家参与联审。对不符合国家、省、市、县现行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环保法律法规项目的,实行一票否决。     (3)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对部门联审通过的企业发放《平阳县科技企业加速器入驻项目准入通知书》,企业30天内凭《平阳县科技企业加速器入驻项目准入通知书》与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按协议约定入驻,逾期未办理入驻协议的,以自动取消入驻资格处理。      3.加速毕业

(1)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①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②在新三板挂牌;

③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2)加速器毕业企业在搬离加速器前应向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加速期间年度会计报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证书等有关材料,经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加速器毕业企业证书。毕业企业在平阳购买或租赁厂房的,县有关部门应为其落户小微园、科创园、产业园等提供帮助。

(3)对加速期满、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由于客观原因还需留在加速器继续成长的,须提前3个月向运营机构递交申请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证明等材料,由运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后,再报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同意后方可继续入驻。企业加速延长期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加速延长期内企业不再享受场地租金优惠政策支持,场地租金一般按市场价120%收取。对达到每平方米年销售产值12000元(含)以上的企业,场地租金可按市场价收取。

(4)孵化企业在加速期间没有发展、生产经营状况困难的,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劝其退出加速器,提前终止相关协议。

(5)对加速期已满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办理肄业手续,终止孵化协议并在1个月内搬离加速器。

3.扶持政策

(1)一般入驻企业加速期限原则不超过60个月,单个企业入驻面积一般不超过5000平方米。加速期内企业场地租金根据建筑面积计算,并享受如下租金优惠政策(采取先全额预收后返回进行决算):

①每平方米年营业收入12000元以上的企业,租金按市场价的40%收取。

②每平方米年营业收入8000-12000元(含)的企业,租金按市场价的60%收取。

③每平方米年营业收入5000-8000元(含)的企业,租金按市场价的80%收取。

④每平方米年营业收入5000元(含)以下的企业,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2)对E类以上人才领衔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的,给予60个月以内免租金支持。

(四)科创园。

1.入驻对象和条件

企业经营产品范围符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1条: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培育企业。

(2)属于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或引进外地的优势企业(项目)。

2.扶持政策

(1)给予一般入驻企业场地租金按市场价的80%收取,租期最长为3年。

(2)属于E类以上人才领衔项目,达到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的,给予免租金支持。

四、企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由园区运营机构聘请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承担物业管理,并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二)交费时间。场地租金和物业费须每年交纳一次,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交齐费用再交钥匙的流程进行,次年租金在首期费用到期前10天内交清。

(三)厂房交付。在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入驻企业应将租赁厂房以交付时的状态或经园区运营机构审批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同时应交出租赁厂房的所有钥匙,搬走可移动的装置、设备等属于入驻方的物品。为使该厂房处于可出租状态,有关搬走物品或重新安装或恢复该厂房交付时状态的一切费用由入驻方承担。

(四)合法经营。入驻企业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各类相关税费,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五)规范管理。入驻企业应当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入驻协议有关约定,按时缴纳各项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自觉配合园区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运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六)其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场地租赁关系,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园区:

(1)拖欠场地租金、物业费,没有及时足额上交;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3)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无关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4)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5)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其它规定

(一)租金定价。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等场地租金市场定价,由园区运营机构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提出,报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二)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政府引进或孵化基地合作共建并入驻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给予免租金支持。

(三)支持高层次人才项目落地孵化。对ABC类人才带项目落地平阳并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报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审议后可以提供4年免租金支持。

(四)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入驻。对常驻在孵化基地内的科技中介、科技培训、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机构,其场地租金可按不高于当年市场价的50%收取。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科技局作为牵头负责单位,会同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税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大孵化器集群建设发展。

(二)服务管理。大孵化器集群运营管理机构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和经营管理水平,针对入孵企业开展管理、技术、人才培训,提供各类科技咨询、论证交流、科技培训等综合服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3日起施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23〕7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创园的运行与管理,与政府合作共建的孵化载体,按合作协议约定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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